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引导广大教师廉洁从教、为人师表,热爱学生、维护良好的教育形象,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河南省教育厅《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十不准》(教基〔2006〕)88号)、河南省教育厅《规范收费十条禁令》(教监〔2006〕8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驻马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校是指公办、民办及民办公助性质的小学、初中和普通高级中学。在职教师是指列入国家编制的在公办、民办公助或民办学校从事教学管理和服务性质的在岗工作人员。对以上学校和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教师在假期(含寒暑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或其它课余时间面向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从事有偿办班补课。
1.组织学生在家或到学生家中进行有偿补课、有偿辅导、有偿办班的。
2.单独或与他人合伙租借场地或占用其他场地进行有偿补课、有偿辅导、有偿办班的。
3.放学后(包括上午、下午放学或晚自习)以辅导学生为名进行有偿补课、有偿辅导、有偿办班的。
4.组织学生参加以父母、子女等亲友名义或以家长委员会等名义举办的有偿补课、有偿辅导、有偿办班的。
5.以指导亲友子女学习或照看亲友子女生活为由进行的有偿补课、有偿辅导、有偿办班的。
6.到以中小学生为主要对象的社会上举办的补习、辅导(培训)等机构中兼课或参与组织管理的。
7.利用职务之便组织或介绍学生到个人或社会举办的培训辅导、补习机构有偿补课、有偿辅导、有偿办班并从中获利的。
8.以赢利为目的的其他形式的补课、辅导、办班的。
第四条 要建立治理有偿办班补课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与从事基础教育的中小学校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学校也要签订相应的目标管理责任书,把目标管理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五条 严查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有偿补课和在职教师违规办班或兼职辅导班、有偿家教有偿辅导的行为。
1.对从事有偿办班补课的学校,年终不能评为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和行风建设先进单位,并把规范办学行为和教师行为的情况作为评定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分管成员其它荣誉的重要依据。
2.对参与有偿办班补课的教师,收缴其违规违纪所得,扣除当年全部绩效工资,取消当年评优、评奖、晋升、职称评定等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给予调离的组织处理。
第六条 严查从事基础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及其教师的有偿办班补课和有偿辅导行为。
1.对从事有偿补课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下发整改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严重扰乱办学秩序、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停止其招生直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2.在民办学校任教的在编公办教师,其违规违纪处理参照公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处理办法执行。
3.对在民办学校任教的学校自聘的非公办教师有偿办班补课的处理,学校可参照公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处理办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校要解除与其聘任关系。
第七条 对违规办班补课过程中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和教师,要依法赔偿受害学生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条 对违规办班补课、参与办班补课和从事有偿家教有偿辅导的普通中小学校的教师,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公办中小学校的,还要追究学校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
|
|
|
|